金华审计

人气指数:2 页面更新时间:2016-07-16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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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华市审计局是市政府综合经济监督的行政职能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市长和省审计厅的领导下,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对市政府和省审计厅负责并报告工作。按照规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市审计局的主要职责是对下列事项实施审计监督:
  (一)负责对市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审计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负责向市政府提出年度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向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及审计结果。
  (四)负责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
  2.市级各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下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
  3.县(市、区)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4.市重点国有企业和市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5.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6.市属地方金融、保险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7.市政府部门管理和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由其他单位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组织实施负责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市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组织专项审计调查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六)负责按规定对市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七)必要时,对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进行直接审计和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的单位进行抽审。组织县(市、区)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县(市、区)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
  (八)负责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当地审计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
  (九)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组织全市审计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承担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授权的审计事项。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方式
  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双龙南街801号
  邮编:321017
  联系电话:(0579)82469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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